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中对于充电设施、换电站、蓄电池回收补贴都有详细介绍。其中,通知特别提出,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如下事项予以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充电设施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设施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40万元。换电站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换电站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五)电费补贴。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00元/辆/年。
(六)综合运维补贴。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按实际回收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20 元/千瓦时;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 30%进行补贴。
全文通知如下: